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4年度,152號
PTDV,114,司家補,152,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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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52號
聲 明 人 曾○華
曾○涵
曾○昌
曾○玲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曾○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
分之5,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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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