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4年度,27號
PTDV,114,司家催,27,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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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許陳玉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許陳玉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陳玉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0鄰○○路0
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許陳玉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
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
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許陳玉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陳玉英於民國112年11月20
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03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聲請對
被繼承人許陳玉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9 條準用第
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4條第1 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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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