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4308號
PTDV,114,司執,44308,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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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30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原豪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債 務 人 郭其旺  住屏東縣○○鄉○○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8條第1項規定 ,債務人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 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 有管轄權;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太保郵局之存款債權 ,並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太保郵局設立於嘉義 縣太保市春珠169-1號,業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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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