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3101號
PTDV,114,司執,43101,202506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1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代 理 人 潘欣亞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2 
債 務 人 傅裕仁即傅榮彬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傅裕仁即傅榮彬於第三人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保險 契約等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