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1201號
PTDV,114,司執,41201,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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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2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劉德明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李宗賢  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宗賢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 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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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