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9797號
PTDV,114,司執,39797,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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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79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黃德正  
           住○○市○○區○○○路0段00號12樓
債 務 人 朱佳瑜即朱秀鳳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宗珉即王舒民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朱佳瑜即朱秀鳳王宗珉王舒民之壽險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 ,債務人朱佳瑜即朱秀鳳王宗珉即王舒民均設籍雲林縣○○ 鄉○○路0○0號,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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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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