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9739號
PTDV,114,司執,39739,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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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973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事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吳文盛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明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設高雄市大寮區)之薪資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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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