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152號
PTDV,114,司執,16152,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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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5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

債 務 人 張騰日張崑崙(113.05.29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
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張騰日張崑崙已於113年5月29日死亡,而其
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有由債權人代為選任遺產管理
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該行為,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
於114年5月16日命其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5
月19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
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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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