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雅雯、謝志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謝志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無法查得該債務人,請查明債務人謝志偉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是否有誤繕,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