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飛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
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1
年4月21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08年10月間即入法務部○○○○○○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
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故請提出已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
之釋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