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18號
PTDV,114,司促,4918,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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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宜融
債 務 人 賴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682元,及其中新臺幣76,3
7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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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