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17號
PTDV,114,司促,4917,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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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敏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文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票款,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
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
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
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故請陳明本件
票據號碼CH524412、CH524414、CH524413、CH264122號本票
1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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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