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41號
PTDV,114,司促,4841,202506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慧香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146元,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7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92年6月3日向
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8,1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