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景文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吳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39,421元,及自民
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