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14號
PTDV,114,司促,481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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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景文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吳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7,137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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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