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11號
PTDV,114,司促,481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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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1號
債 權 人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迪亞Sukmawidya Karuniastu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808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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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托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