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09號
PTDV,114,司促,480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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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余新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墾丁公園大亨管理委員會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朱玉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權之釋明文件(如聘用契約、
資遣通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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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