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楊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9,525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雅雯於民國112年10月3
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
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59,52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