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85號
PTDV,114,司促,4785,202506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1,55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4年7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11,557
元,及其中本金199,951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帳款尚餘211,557元及其中
本金199,95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976元 簡惠珠 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 002 新臺幣15597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