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69號
PTDV,114,司促,4769,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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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銘鴻徐招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徐銘鴻應向債權人給付...
,及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似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上揭利息起迄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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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