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勝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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