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邱承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承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975,000元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約定書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
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