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27號
PTDV,114,司促,4627,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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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邱承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承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975,000元之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約定書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
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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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