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619號
PTDV,114,司促,4619,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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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永富
債 務 人 鄧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74,152元,及其中2
,957,751元,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916,40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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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