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401號
PTDV,114,司促,4401,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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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1號
債 權 人 李雨函
債 務 人 林家妤

上列聲請人與__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__。
二、__。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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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