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宏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6,194元,及自民國1
1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7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6月22日
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7%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166,1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