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債 務 人 蔡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46,715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
之利息,暨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