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長山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明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3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即提出借據所載貴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及計算式(即
按前述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41)。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