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51號
PTDV,114,司促,3951,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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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惠鶯徐招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債務人李惠鶯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1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月者,....」,請陳明是否請求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145計算之違約金,逾
期超過6個月者,...」,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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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