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00號
SLDV,93,訴,900,200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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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台北市百齡國宅社區之住戶,於 民國91年8 月25日中午1 時許,原告與路燈管理處徐開庭會 勘將椅子搬走做公車亭,不料被告甲○○當街破口大罵「王 八蛋」、「不要臉的東西」、「欠他1,000 元遙控器押金」 、「偽造文書」、「欠他20萬」、「又領第3 棟清潔費」等 語,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乙○○損害原告名譽權部分: ㈠被告乙○○對於其配偶即被告甲○○做不對之事,不知勸 導,反而利用職權在92年3 月28日在台北市百齡國宅社區甲 區管理委員會第5 屆第14次會議中以財務委員身分陳述「因 本人妻子遭受丙○○小姐控告,其中丙○○提及上屆已將移 交事項完成,而控告本人妻子毀謗,並將被告人所舉例說明 ,以斷章取義方式錄音來控告。現本人再次強調,丙○○從 未將上屆移交工作全部完成」等語,並記載於會議紀錄上, 其中就有關「斷章取義」及「從未將上屆移交工作全部完成 」部分,因原告之錄音帶沒有節錄,又原告在91年1 月17日 移交的時候已經全部移交了,故前揭文字係損害原告名譽。 又該會議記錄第4 點決議「依照之前丙○○和水電工之計算 方式補給稅金」,因被告有告我91年當主委時發款給水電工 是背信,他在92年這樣決議會變成是我一個人的意思,所以 被告乙○○也有損害原告名譽。㈡被告乙○○在社區講原告 侵佔遙控器的押金及偽造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是會計作 的,不是原告作的。原告沒有侵占新台幣(下同)5,500 元 押金,被告乙○○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檢) 92年度偵字第4645號對本件原告提出告訴,是誣告,所以損 害原告之名譽。㈢中華寬頻部分是在士檢黃檢察官92年7 月 8 日開庭時,被告乙○○說原告侵占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聚宇公司)的3 萬元,此損害原告之名譽。當時有開 會決議要裝寬頻,是因為支票拿回去改,後來寬頻被破壞, 對方很不高興,支票就沒有再拿來了,公告是當時裝時有貼 ,後來會議記錄沒寫這件事,但我有跟我的委員講,被告乙



○○明明知道這件事情的,他是因為杜錦雲的案子結束了, 所以才加告我。㈣被告乙○○在第4 屆交接清冊塗掉原告所 寫的內容,原告於91年1 月17日將交接清冊交給被告乙○○ ,至91年4 月26日開會時被告乙○○拿出來時就塗剩1 、2 條,至91年5 月份被告乙○○拿出另張交接清冊出來,這張 其實是原告揉掉的,被告乙○○又偽簽原告之名,所以是損 害原告名譽。㈤91年7 月26日被告乙○○把88年12月30日會 議紀錄貼於公告,作為91年7 月26日會議記錄之附件,中間 小字是被告乙○○所寫的,被告乙○○找其他的人去傳說上 面的字「由清潔工人」是原告改的,其實字是彭榮耀改的, 該案現已由士檢93年偵字第2151號不起訴,該案中有一張是 從張世雄告原告的案子中影印出來張世雄編為證物14,被告 乙○○把主任委員的章子塗掉,下方本來有8位委員開會, 但黑黑一塊只看到5 個人,所以被告偽造文書,損害原告名 譽。㈥被告乙○○於士檢91偵字第9041號偵查案件中提出偽 造之證物二張,其中一張90年12月23日被告乙○○於台北市 百齡國宅社區第5 屆管委會委員選舉時,張貼之小海報1 紙 ,記載:「敬告本棟住戶。選舉日近,爾來本棟盛傳針對第 二、三棟監視器數量較多之疑義,丙○○主委辯稱:『係由 其薪資自費裝置』.... 」 ,當時貼出之小海報,業為原告 撕下其中一片,經與被告乙○○提出之證物比對,並不能吻 合,又另張百齡社區攝影機安裝同意書部分,與原告原先所 作的不同,伊作的是右邊有人簽名的部分,被告乙○○拿出 來的不是伊所作,所以是偽造文書,損害原告名譽。㈦被告 乙○○柯美嬌寫訴狀告原告(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84號侵 占案),因為柯美嬌沒有掃,所以原告沒有把錢給她,原告 沒有侵占,是柯美嬌與被告乙○○共謀誣告原告,損害原告 之名譽。被告等於上開期間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名譽、信 用,不僅造成原告當場無地自容,更無法立足於該社區,而 痛苦萬分,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上慰撫 金共1,000,000 元及公告道歉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0 元,並自起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公告(寬4公分,長15公分)張貼於百齡國宅甲區 各棟大樓口佈告欄。
二、被告甲○○辯稱:伊與原告是在91年7 月間起爭執,已超過 2 年的時效,當時雙方有起口角,因為她先罵我及總幹事, 我才回嘴,當時是因為要拆路邊第1棟的椅子,所以才與她 發生爭吵等語。被告乙○○辯稱:㈠92年3 月28日會議記錄 第4點決議是委員會決議,不是伊說的,以前的方式就是這



樣。伊講原告在告甲○○刑案中斷章取義,是說伊太太舉例 說欠20萬,遭原告斷章取義,伊並沒有說她剪接錄音帶。對 於原告沒有移交完成,我們有發存證信函,到目前仍未移交 完整。㈡士檢92年度偵字第4645號不是被告乙○○所告,伊 是受害人,也沒拿到退遙控器的押金,又遙控器押金原告告 伊的刑案,已經不起訴處分,當初要原告說明遙控器押金去 處,原告都沒拿什麼資料出來,所以柯美嬌經管委會決議以 主委名義告她,她後來才拿出一些自己製作的表格說明她沒 有侵占押金,又伊並沒有說原告偽造資產負債表。㈢92年7 月8 日被告乙○○在檢察官開庭時說原告侵占聚宇公司的3 萬元,該案是在士檢道股,因為當時兩造互告的案件都在道 股,那是原告與聚宇公司簽約,有拿到3 萬元支票,但沒有 入帳,所以當時認為她有侵佔,原告的公告上有說收到89年 12月底的租金。當時是因為原告告江啟森杜錦雲,有說已 經收租金到89年12月,所以伊才說有收到租金的話,就告她 侵占。㈣伊沒有塗掉原告的交接清冊,這部份在士檢93年偵 字5510號已經不起訴處分了。㈤88年12月30日會議記錄這張 是告原告的案子中附的證物,不是貼在公告欄上。因為有提 出很多份,只有影印一部份。中間小字是伊寫的沒錯,但伊 沒有去傳上面的字「由清潔工人」是原告改的,伊對這個也 沒有意見。該案是張世雄提案的,不是伊,委員會決議後, 有公告出去,但是否有附件不清楚。偽造文書的部分原告都 已經告過了,都不起訴。至於從張世雄告原告的案子中,張 世雄編為證物14之資料,黑黑一塊是影印造成的,與伊無關 。㈥這部份是90年的事,時效早就過了。又同意書上簽註的 意見是伊寫的,如果是伊作的同意書,何必要簽註?該同意 書不是伊作的。㈦當時是柯美嬌覺得受委屈,會議中柯美嬌 說她沒有拿到錢,原告說有給她錢,原告又拿收據要柯美嬌 的兒子簽,所以柯美嬌生氣,要告原告,就請張世雄找伊寫 告訴狀,伊後來沒管這個事情,事實上法院也判決確定了, 伊沒有在那個案子裡製作任何表格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甲○○部分:原告雖主張被告甲○○係於91年8月25日 當街罵伊,損害其名譽,惟被告甲○○辯稱兩造爭執之時點 應係91年7月間,經查,原告前於本院92年度自字第57號妨 害名譽案件中,於自訴狀稱被告甲○○罵伊之時點為91年10 月左右,嗣改稱為91年8月13日至同年月26日,又稱係91年9 月初,與本件主張為91年8 月25日,前後已有不同。被告甲 ○○所辯爭吵之時點為91年7 月間,業據證人李學芬於揭刑



案中證稱「六月二十二、三號時,廠商在立農街、公館路的 人行道施工,施工完沒多久,約七月一日我們補一個同意書 ,同意廠商到我們立農街、公館路做人行道,經過沒幾天, 就看到廠商在對面施工,施工期間就發生被告、自訴人爭執 」等語,證人即該人行道更新工程承包商北成營造有限公司 員工高陸能證稱「(他們發生爭執的時間點,你是否記得? )他們爭吵時,我們正好在做西安街捷運底下的人行道,應 該是七月初」等語,業據本院調閱該92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 自訴案卷查明,該案亦經判決自訴不受理確定,又原告提出 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93年10月22日北市養工字第 09365811600 號書函載稱「貴社區管委會又於九十一年七月 一日函送百齡社區○○○○道更新同意書」及西安街361號 至375號對面淡水現捷運唭哩岸站側之人行道於「九十一年 七月初進場施工復於九十一年七月底完成該處人行道更新」 ,又該處93年11月10日北市養工字第09366133700 號書函載 稱「西安街二段人行道,經查約為九十一年七月底完成鋪面 更新」,應認被告甲○○所辯為可採。至於原告另提出嵌於 地面之北投公館路等四項人行道完工石版照片,主張竣工日 期為91年8月云云,惟該石版係於四項工程完工時始設置, 並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被告甲○○爭吵之時點係在91年8月。 綜上,原告至93年8月2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訴(有起訴狀上收文戳章可稽),距發生爭吵之91年 7月間,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應認原告就此已不得請求。 被告乙○○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乙○○於92年3月28日在台北市百齡國宅社 區甲區管理委員會第5屆第14次會議中以財務委員身分陳 述,其中有關指原告「斷章取義」及「從未將上屆移交工 作全部完成」部分,損害其名譽,又該會議記錄第4 點決 議「依照之前丙○○和水電工之計算方式補給稅金」,也 損害其名譽云云。經查,原告對被告甲○○提起之前揭92 年度自字第57號妨害名譽案件中,指訴被告甲○○說「欠 他20萬」,是妨害原告之名譽,惟依被告甲○○於該案92 年4 月24日狀稱「因當日爭吵中伊又提移交之事,本人乃 舉例說明:假設你欠我20萬,你不能說你已把這20萬交給 別人,就認為你已還清,對我而言你還是欠我20萬呀,換 另一個說法,你以一紙遙控器清單就認為已全部移交完畢 ,依你的邏輯,就像我要他交給你20萬,那你不是欠我20 萬嗎? 你這是什麼理論?所言均是針對移交事項所做之假 據本院調閱該刑事自訴案卷查明,從而,被告乙○○亦認 為原告指訴甲○○所說「欠他20萬」有妨害名譽,實屬斷



章取義,依其前言後語,尚難認為被告乙○○所言缺乏依 據。又被告乙○○指稱原告「從未將上屆移交工作全部完 成」,雖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移交,惟被告乙○○辯稱交接 清冊下方已列出4項未移交部分:①第4屆各次委員會議記 錄不全(均缺正本),②第4屆89年收支帳目缺2月份帳, 另全年度帳目單據、憑證不全,③地下停車場鐵捲門遙控 器多餘部分(含舊主機)未全部交出,④割草機及鋤草剪 花工具未交出,其中割草機部分,原告亦稱割草機之前就 壞了,東西就不要了,伊放在花園裡,後來就不見了等語 ,顯見原告確實有部分物品並未移交清楚,是被告乙○○ 稱原告未移交完成,與事實並無不符。至於該會議記錄第 4 點決議「依照之前丙○○和水電工之計算方式補給稅金 」,係管委會之決議結果,並非被告乙○○個人陳述之意 見,已難認被告乙○○有損害原告名譽之意思,況以該決 議內容,亦無損害原告名譽之情形,自難認為原告之主張 為可採。
㈡原告主張被告乙○○在社區講原告侵占遙控器的押金及偽 造資產負債表,並捏稱原告侵占5,500 元押金向士檢提出 告訴(92年度偵字第4645號),為誣告,損害原告之名譽 云云。經查,原告涉嫌侵占遙控器押金5,500元部分,由 柯美嬌以管委會主委身分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偵查後認 原告涉有侵占罪嫌,業以士檢92年度偵字4645號提起公訴 ,尚難認為被告乙○○講原告侵占遙控器的押金係已侵害 原告之名譽,且士檢92年偵字4645號又非被告乙○○所告 ,故原告指稱被告乙○○誣告,實屬誤會。又被告乙○○ 否認有指摘原告偽造資產負債表之事,原告亦稱偽造資產 負債表是柯美嬌在警訊時所講,是原告之主張,欠缺依據 ,自無可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乙○○在士檢黃檢察官92年7 月8 日開庭時 ,說原告侵占聚宇公司3 萬元,係損害其名譽云云。經查 ,原告對於被告乙○○所辯原告有與聚宇公司簽約,並拿 到3 萬元支票,曾於公告上載稱已收到89年12月底的租金 等情均未爭執,對於該3 萬元支票,原告稱係因寬頻設備 後來被破壞,3 萬元支票拿回去改,之後就沒再拿來,所 以沒收到錢,但其並未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只有跟其委員 講等語,是以,被告乙○○認為原告收取該3 萬元支票, 既未入管委會的帳,則有侵占之嫌,應認係合於常理之懷 疑,尚難認為被告乙○○有損害原告名譽之意思。至於原 告主張被告乙○○明明知道沒收到支票款部分,並未據其 舉證以實其說,應認原告之主張尚不足採。




㈣原告主張被告乙○○塗掉其第4 屆交接清冊內容,至於91 年5 月間被告乙○○拿出另張交接清冊出來,其實是原告 揉掉的,被告乙○○又偽簽原告之名,所以損害原告名譽 云云。然查,原告就此部分指稱被告乙○○偽造文書之事 實,前已於士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並經士檢檢察官以 93年度偵字第5510號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處分不起訴,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原告指稱被告乙○○有偽 造文書損害其名譽云云,尚非可採。再者,原告雖稱其另 有交給被告乙○○交接清冊,不是被告乙○○於偵案所提 出之該紙交接清冊云云,惟原告對此事實亦未舉證加以證 明,自無從認為確有該交接清冊存在。
㈤原告主張91年7 月26日被告乙○○把88年12月30日會議紀 錄貼於公告,並找其他的人去傳說上面的字「由清潔工人 」是原告改的,其實字是彭榮耀改的,且該案中有一張是 從張世雄告原告的案子中影印出來(張世雄編為證物14) ,被告乙○○把主任委員的章子塗掉,下方本來有8 位委 員開會,但黑黑一塊只看到5 個人,所以被告偽造文書, 損害原告名譽云云。經查,被告乙○○業已否認其有找人 傳說「由清潔工人」等字是原告所改,又原告從張世雄所 告的案子中影印出來之資料,何以是被告乙○○故意塗掉 主任委員之章及將下方弄成黑黑一塊,均未據原告舉證證 明,且此何以損及原告名譽,亦未據原告舉證證明,自無 從認為原告之名譽有受損之處。
㈥原告主張被告乙○○於士檢91偵字第9041號偵查案件中提 出偽造之證物2張,其偽造文書,損害原告名譽云云。經 查,被告乙○○於前揭偵查案件中提出之90年12月23日其 於台北市百齡國宅社區第5 屆管委會委員選舉時所張貼之 小海報及百齡社區攝影機安裝同意書各1 紙,原告雖主張 其係偽造,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已難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縱認其為偽造,究竟何以損害原告名譽,因果關係如何 ,亦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為原告之主張為可 採。至於前揭小海報之內容記載:「敬告本棟住戶。選舉 日近,爾來本棟盛傳針對第二、三棟監視器數量較多之疑 義,丙○○主委辯稱:『係由其薪資自費裝置』。選舉花 招,本不值駁斥,惟事關本棟住戶權益,且黃某為奪取本 棟車位,又花招百出,不得不嚴正聲明,並將事實證據公 佈如左:....」等語,原告認已侵害其名譽權,另於本院 士林簡易庭提起93年度士簡字第10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案件,並不在本件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㈦原告主張被告乙○○柯美嬌寫訴狀告原告侵占其89年度



清潔工年終獎金1,250元(本院91年度簡上字第84號侵占 案),係誣告,被告乙○○損害原告之名譽云云。經查, 柯美嬌就原告侵占其89年度清潔工年終獎金1,250元之事 實提出告訴,業經士檢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698號聲請 簡易處刑,並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1年度簡字第478號判 處該案被告即本件原告罰金2,000元,並由本院91年度簡 上字第84號將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已難 認其為誣告。是原告主張被告乙○○侵害名譽,實無可採 。
㈧至於原告聲請調查台北市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蔡奇隆警員 持有89年4 月20日百齡國宅第4 屆會議記錄云云,惟原告 主張之待證事實:①會議內容有中華寬頻、東昇寬頻設於 本社區基座通過案,②有通過發放水電工年金稅的問題, ③有代丙○○清掃社區清潔等情,與本件侵權行為實難認 有直接關係。原告又聲請調查百齡國宅甲區管委會於台北 尊賢郵局之帳戶,待證事實為查證原告有無退遙控器押金 及侵占聚宇公司3 萬元、柯美嬌89年度清潔工年終獎金1, 250 元,惟郵局帳戶僅有出入帳款之明細,並無使用目的 之登載,尚難認其足以證明原告之待證事實。原告另聲請 調查證人毛張錦鸞、楊素珍、洪金煉楊萬師,待證事實 為移交遙控器、證明社區謠傳2.5 基金被原告用剩500 萬 、800 萬及丙○○打掃全5 棟清潔等情,然該證人究竟能 證明甚麼事實,並未據原告釋明,其所載待證事實過於籠 統空泛,尚難認有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 000 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自無宣告假 執行可言,原告聲明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具提醒 之作用,毋庸駁回。又兩造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附表
本人等因百齡國宅住戶權益之事宜,於九十一年八月及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六日會議公然侮辱誹謗丙○○小姐,造成丙○○小姐名譽嚴重受損,本人等深感愧疚,僅登報致歉,並誠心其祈望丙○○小姐之寬恕與諒解,此致
丙○○小姐 道歉人:甲○○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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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