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76號
PTDV,114,司促,3776,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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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崁頂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江正時
債 務 人 陳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
762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4.762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987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4.762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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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