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39號
PTDV,114,司促,3439,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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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黃文逸黃福環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福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民國87年10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7年1
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福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1,256,661元,及自民國9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0.125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福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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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