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47號
PTDV,114,司促,3347,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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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47號
債 權 人 劉秀琴


債 務 人 甘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萬元每日10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
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
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
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
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亦有明文。
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
性質者,本件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
,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
,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
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394
號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
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2,000,000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惟本件聲請人除請求案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遲延利息外,又請求每萬元每日10元計算違約金,顯與上開
判決意旨不符,故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
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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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