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2號
PTDV,114,勞補,22,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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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6,55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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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