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5號
PTDV,114,勞補,15,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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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張菁菁
被 告 屏東肉燥飯

法定代理人 詹雅婷
訴訟代理人 詹賴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肉燥飯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積欠之薪資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67
0,000元,其中薪資320,0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3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3即2,907元(計算式:4,3602/3=2,907);返還借款部分3
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共計為6,203元(計算式:4,360-2,907+4,750=6
,20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次查,屏東肉燥飯為獨資商號,而獨資商號非法人或非法人
團體,無獨立之人格及當事人能力,應認與其負責人同屬一
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
應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被告,具狀更正被告之名稱為「詹
雅婷即屏東肉燥飯」,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到院。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屏東肉燥飯(統一編號:00000
000)法定代理人詹雅婷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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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