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陳黃玉映
訴訟代理人 陳鎮翔
陳市藏
被 告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董志仁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返還原告。又上開238、239、240地號土地面積分
別為297.15、310.03、31.10平方公尺,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00元,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可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7萬68元【計算式
:(297.15+310.03+31.10)×8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萬2,28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