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97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9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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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靜瑩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千慧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信賢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同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 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 台幣(下同)1,157元,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 業銀行存款共210元,二者合計1,367元(1157+210=1367), 有債務人114年1月6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 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 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 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 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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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