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靜瑩 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怡融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千慧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信賢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同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穎聰 住同上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樵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 債務人名下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 台幣(下同)1,157元,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 業銀行存款共210元,二者合計1,367元(1157+210=1367), 有債務人114年1月6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 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 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 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 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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