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戴家永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崇維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柯易賢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絮如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 7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20,223元、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314,441元,以及臺灣土地銀行、高雄銀行 、兆豐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 款共3,044元,二者合計337,708元(20223+314441+3044=337 708),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 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3年12月10日民事陳報狀、金融
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 開存款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安聯人壽保險公司保單2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 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337,708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 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 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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