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潘慶昇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廖宏健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54樓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蔡智明
住南港○○○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勝豐、陳映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度消債 清字第38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查債務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90 年4月出廠),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 台幣(下同)28,770元,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陽 信商業銀行、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 合計1,302元,有債務人114年2月14日陳報狀、稅務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
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 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為90年4月出廠,車齡已逾14年,折舊 後幾無清算實益,故不予處分。又上開存款部分,業經債務 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保單部分則經本院解約,並經將解約 金28,770元解繳本院。上開金額合計30,072元(28770+1302= 30072),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 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 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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