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芊華 住屏東縣○○市○○巷0號
居屏東縣○○市○○巷0號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佩玲 住○○市○○區○○○路0號12樓之16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 債務人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價值新 台幣(下同)88,729元,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共806元,二者合計89,535元(8872 9+806=89535),有債務人113年12月19日民事陳報狀、稅務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又 上開存款及保單價值,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 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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