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42號
PTDV,113,司執消債清,42,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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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貞榮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  
代 理 人 蔡明哲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良信  住屏東縣○○鎮○○路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 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新台幣(下同)189,300元、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 險契約所生之醫療保險金14,750元,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京城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彰化 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合計1,911元,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 務人113年9月16日民事補正(三)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 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業經債務 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 所生之醫療保險金,業經本院通知上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紙業經本院解約,並將解 約金解繳本院。上開金額205,961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 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 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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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