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曾麒育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尤枝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洪恒南
詹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 告 洪恒泉
洪春南
林洪賽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76元【3400×(173.4
6+179.68)=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1萬240元,尚應補繳5,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