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93號
PTDV,112,訴,69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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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曾麒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尤枝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洪恒南
詹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 告 洪恒泉


洪春南

林洪賽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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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