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曾麒育
訴訟代理人 曾龍全
張耀聰律師
被 告 尤枝松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洪恒南
詹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書南
被 告 洪恒泉
洪春南
林洪賽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