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61號
PTDV,112,簡上,61,2025060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視同上訴林雪
陳立仁

陳湘媛


被上訴人 陳春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