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1年度,1號
PTDV,111,海商,1,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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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孫鵬翔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孫嘉佑律師
被 告 許義昌

許家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陳銘鴻律師
吳俐慧律師
被 告 蔡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王識涵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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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