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88號
PTDM,114,附民,788,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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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范玉金
原 告 楊添貴
被 告 范玉金
被 告 林晏瑩
被 告 林映伶


上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字第78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一案(
刑事案號:113 年度易字第1089號),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11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錢毓華
書記官 郭淑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范玉金
原 告 楊添貴
被 告 范玉金
被 告 林晏瑩
被 告 林映伶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范玉金秋、林晏瑩林映伶願給付原告楊添貴范玉金
桃新臺幣(下同)共肆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
㈠上開金額由被告范玉金秋、林晏瑩林映伶於民國114 年7
月25日以前一次給付。
㈡上開金額由被告范玉金秋、林晏瑩林映伶匯入原告楊添
貴、范玉金桃指定之銀行帳戶(如附件)。
二、原告楊添貴范玉金桃同意於被告范玉金秋、林晏瑩、林映
伶全部給付完畢後撤回刑事告訴及拋棄與本案被告范玉金
林晏瑩林映伶相關之其餘民事請求權。
上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 告 范玉金
原 告 楊添貴
被 告 林晏瑩
被 告 林映伶
被 告 范玉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郭淑芳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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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