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原 告 林稚皓 年籍詳卷 被 告 謝子傑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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