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陳玟君
居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被 告 梁俊傑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7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