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42號
PTDM,114,金簡,242,202506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3860號、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4年度金易字
第13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梓耘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
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梓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各處,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有關「張嘉櫶」均更正為「張嘉䜢」;附表編號9至11
「匯款時間」欄日期「113年07月24日」均更正為「113年07
月23日」。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將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移列
至同法第22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僅針對金融機構
外之實質性金融業者之定義作細微文字調整修正,就無正當
理由提供帳戶行為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未修正,故上揭
修正就被告所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犯行並無影
響,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另被告僅於本院中坦承犯行,無論修正前後,均無前
述自白減輕規定適用,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本案逕行適用
現行法即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
由而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4個金融帳戶
資料,流入詐欺集團為詐欺、洗錢之用,所為實非可取。又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但未賠償本案被害人,應就其
犯後態度、本案所生損害等節,為適度之評價。兼衡被告本
案動機、手段,暨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良好
(見本院卷第21頁),及其當庭自述之智識、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本案有匯款新臺幣12,000元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第13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860號                  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  被   告 張梓耘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梓耘基於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無正當 理由,於民國113年7月21日12時42分許,在址設屏東縣○○鎮○ ○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隆門市」內,利用門市對門市之 運送方式,將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萬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萬丹郵局  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自稱「董舒雅」之詐騙集團成員;  復於同年月23日21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合庫帳  戶、新光帳戶、彰銀帳戶、萬丹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傳  送予該名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 騙集團之其他成員(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三人以上)取 得上開合庫帳戶、新光帳戶、彰銀帳戶、萬丹郵局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對如附 表被害人欄所示之黃理菁、洪英竣、呂迺倫、連寶琴、王國 中、張嘉櫶、陳仁義陳喜龍姚健生林宗輝周美雪等 人施以詐術,致黃理菁、洪英竣、呂迺倫、連寶琴王國中 、張嘉櫶、陳仁義陳喜龍姚健生林宗輝周美雪等人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各將如 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張梓耘所提供之合庫 帳戶、新光帳戶及彰銀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渠等犯罪所得。嗣因黃理菁、洪英竣、 呂迺倫、連寶琴王國中、張嘉櫶、陳仁義陳喜龍姚健 生、林宗輝周美雪等人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黃理菁、洪英竣、呂迺倫、張嘉櫶、陳喜龍姚健生周美雪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張梓耘於警詢及本署偵詢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有將前揭合庫帳戶、新光帳戶、彰銀帳戶、萬丹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之犯行,辯稱:當初我加入對方LINE好友,對方說他們有基金會舉辦的活動,可以參加抽獎,我就點擊對方提供之網址並參加抽獎,對方說我中獎6萬,對方要我提供帳戶給他,但對方說我帳號有誤,要我匯12000元給他,他才能幫我處理6萬元之獎金,我就現金匯到對方指定之帳戶,因為對方說要分批將6萬元獎金匯給我云云;惟查,縱認被告係為領取6萬元獎金已節屬實,但領取6萬獎金僅需提供一個帳戶即可受領,實無一次提供4個帳戶之必要,被告竟同時交付上開4個帳戶予他人,其犯行洵堪認定。 ㈡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理菁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黃理菁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翻拍  照片1張 ⑶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共  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3860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述 之事實。 ㈢ ⑴證人即告訴人洪英竣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洪英竣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⑶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述 之事實。 ㈣ ⑴證人即告訴人呂迺倫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呂迺倫於警詢時  所提出含有匯款紀錄翻拍照片之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1張 ⑶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述 之事實。 ㈤ ⑴證人即被害人連寶琴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被害人連寶琴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及其花蓮二信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交易明細2紙 ⑶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述 之事實。 ㈥ ⑴證人即被害人王國中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被害人王國中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⑶合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述 之事實。 ㈦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嘉櫶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張嘉櫶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⑶新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共2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述 之事實。 ㈧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仁義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被害人陳仁義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⑶新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共2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述 之事實。 ㈨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喜龍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彰銀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張梓耘身分證  正、反面照片及交易明  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述 之事實。 ㈩ ⑴證人即告訴人姚健生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姚健生於警詢時  提出其名下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明細影本共2紙 ⑶彰銀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張梓耘身分證  正、反面照片及交易明  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述 之事實。  ⑴證人即被害人林宗輝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被害人林宗輝於警詢時  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⑶彰銀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張梓耘身分證  正、反面照片及交易明  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述 之事實。  ⑴證人即告訴人周美雪於  警詢時之證述 ⑵告訴人周美雪於警詢時  所提出其名新店五城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紙 ⑶彰銀帳戶之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張梓耘身分證  正、反面照片及交易明  細共3紙 (以上詳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4395號卷) 證明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述 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 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施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之規定,原條次變更為第22條,因本條此次修正僅涉及 配合同法第6條之修法酌作文字修正及條次變更,尚無有利



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  無正當理由而提供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至報告及  告訴意旨認被告上揭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乙節;惟查,由卷內證據尚難認被告確具詐欺取財  之故意,自無以詐欺取財罪相繩之餘地,然若此部分成立犯  罪,因與上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吸  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佰達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理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7日某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黃理菁並誆稱 :一起加入女性基金會可拿贈品、參加抽獎云云,致黃理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5日 15時42分許 48,000元 合庫帳戶 2 洪英竣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以不明方式聯繫洪英竣並誆稱:某網站可以申請健康檢查的款項,且洪英竣之信用分數不夠,要轉帳給伊,以提高信用分數云云,致洪英竣陷於錯誤 ,依其指示而匯款。 113年07月25日 17時59分許 11,985元 合庫帳戶 113年07月26日 15時57分許 14,985元 3 呂迺倫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呂迺倫並誆稱:可在Tik Tok跨境電商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致呂迺倫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5日 20時31分許 25,000元 合庫帳戶 4 連寶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 連寶琴並誆稱:伊有一個 福利金,可至伊提供之網站填寫帳戶資料即可領取 云云,致連寶琴陷於錯誤 ,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6日 11時22分許 12,000元 合庫帳戶 113年07月26日 12時22分許 30,000元 113年07月26日 12時27分許 18,000元 5 王國中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 王國中並誆稱:伊有一位朋友在經營基金會,有免費禮品可領取云云,致王國中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6日 16時24分許 12,000元 合庫帳戶 6 張嘉櫶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某交友軟體聯繫張嘉櫶並誆稱:請幫忙在抖音商城註冊一個帳號並關注一的店鋪,讓伊的店鋪增加曝光度,且張嘉櫶也可以另開店鋪,以賺取額外收入云云,致張嘉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6日 12時40分許 10,000元 新光帳戶 7 陳仁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仁義並誆稱:想與陳仁義結婚,共同生活,且陳仁義應開賣網拍商品云云 ,致陳仁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6日 15時28分許 19,000元 新光帳戶 8 陳喜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陳喜龍並誆稱:伊有在從事網路商城事業,是否想要跟伊一起賺錢云云,致陳喜龍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3日 21時27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9 姚健生 詐騙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 ,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姚健生並誆稱:做網拍可以賺到更多的錢云云,致姚健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4日 22時23分許 30,000元 彰銀帳戶 10 林宗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6日某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林宗輝並誆稱 :可投資賣衣服賺錢云云 ,致林宗輝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4日 23時02分許 20,000元 彰銀帳戶 113年07月24日 23時03分許 20,000元 11 周美雪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8日某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聯繫周美雪並誆稱 :有公益基金會3年周年慶活動,有免費禮品云云 ,致周美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而匯款。 113年07月24日 23時18分許 12,000元 彰銀帳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