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佳蓉
被 告 李松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95號,後改分11
4年度簡字第8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