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4年度,1號
PTDM,114,重訴,1,202506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郁翔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655、6392、12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郁翔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
收。
  犯罪事實
一、曾郁翔知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
非制式鋼管槍,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未經許可,基於非
法製造非制式手槍、子彈、鋼管槍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11
年某日某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號1至11所示之
物,在桃園市某小北百貨購入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並在
桃園市○鎮區○○○○○○○○○○號13、15至34所示之物,於112年某
日某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號14所示之物後,即
在其後之112年某日某時許起,以車床搭配鑽頭、鑽尾將槍
貫通,復利用電動打磨機將槍管內部研磨光滑,並以膛線
刀刻劃膛線之方式,改造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並
游標卡尺、切管器、尖嘴鉗、固定鉗、鉗子等物測量空包
彈長度,將空包彈彈殼切割為適當長度後,於空包彈彈殼
填充火藥,末將彈殼彈頭接合放置於鐵砧上,以鐵鎚敲擊
使其密合之方式,接續製造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具有殺傷力
之非制式子彈12顆,又以將中心沖頭部反裝,安裝長螺絲、
彈簧等零件,再使用車床、鑽頭貫穿底部,並反裝內部零件
之方式,將中心沖改造成具殺傷力之附表一編號13之鋼管槍
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並均非法持有上開非制
式手槍、非制式子彈及鋼管槍(以下合稱本案槍彈)之。
二、曾郁翔知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等分別屬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料),依法不得持有,竟另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112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市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綽號「誌翔」之成年男子處,取得重量不詳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以新臺幣5,000元購得)、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為「誌
翔」所轉讓)等物(即附表二編號1至4,下合稱本案毒品)
,並均非法持有之。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洲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曾郁翔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163、224、22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且均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
均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7至17頁、偵一卷第6至9頁、本院
卷第162、224、233頁),並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
檢測報告表(含槍枝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62608號函等件
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59至81頁、第111至119頁、警二卷第
55至62頁、本院卷第55至64頁、偵一卷第31頁、偵四卷第22
至25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1、13、附表二編
號1至4所示之物可佐,而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物經送
鑑定,鑑定結果分別為「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
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
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認均係非制式子
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
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認係其他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
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以拉放撞針連桿方式供擊發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可憑(見偵一
卷第24頁),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經鑑定,鑑定結果為「
經檢視為灰色片狀顆粒,㈠淨重0.17公克,取0.14公克鑑定
用罄,餘0.03公克,㈡檢出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e;NG
)、 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NC)、CentraliteI、Di
butyl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N-pheny1-ben
zenamin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
要組成零件,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0日
刑理字第1136151773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5月19日内授警
字第114087841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第217
至218頁);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及微
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
ylcathinone)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1%,驗
前純質淨重約7.30公克」、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
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純度約91%
,驗前純質淨重約37.25公克」、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
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純度
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117.40公克」,則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060號鑑
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
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
857號鑑定書可參(見警三卷第57頁、第135至136頁、偵四
卷第1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
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
,故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即凡將原不具殺傷力之槍
枝予以加工,致改變其原有性能、屬性,使成為可發射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亦屬之,如將玩具手槍之槍管換裝土
造金屬槍管,組合成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仍
屬製造行為,換言之,除初製者外,尚包括改造、組合、
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亦不論外觀情況或實質內容(兼
及增加效用或增強功能)之改變,祇要將原物施加人工,
變易其結構、成分或性質,仍然該當製造行為(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第3558號判決意旨均參照)。
被告使用上開零件、工具、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改造附表
一編號1、13所示之非制式手槍、鋼管槍,製造附表ㄧ編號
2所示之非制式子彈,被告所為當屬「製造」槍枝及子彈
無訛。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8
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子彈罪。
  ⒉被告製造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過程前後,持有彈藥主要組
成零件之行為,係製造子彈之階段行為,應為被告其後製
造子彈之行為所吸收;被告製造本案槍彈後持有之低度行
為,均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於112年間,陸續製造本案槍彈,乃於密接時間內,在
同一地點,各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分開,應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為接續犯,各為實質上一罪,應各
論以一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非法製造其他可發射金屬
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非法製造子彈罪。
  ⒋按未經許可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
法益,如果製造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槍管,或同為子彈
者),縱令製造完成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槍管、數顆子
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同時
製造二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製造手槍及子彈),則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上字第60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製造槍枝及子彈之方法,雖不相同,但在同一段時日內
製造槍枝及子彈,且無法明確界定製造之先後,應即視為
同時製造。查:
   ⑴被告製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2顆
,係於密切時間、相同地點為之,製造的客體種類相同
(均為子彈),所侵害之法益相同,應為單純一非法製
造子彈罪。
   ⑵而被告係於同一時段、地點製造本案槍彈一情,業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我是在同一時段、同一地點
製造非制式手槍、鋼管槍、子彈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
233至234頁),則被告製造本案槍彈之時間、地點既有
重疊關係,堪認屬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同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⒉被告自112年9月間向「誌翔」取得本案毒品後,迄至113年
1月23日15時3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
、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均係於
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
繼續,均僅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係於同一時間、地點向
「誌翔」購入而持有上開第一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核屬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論以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
手槍、非制式子彈、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
枝,均屬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制物品,使用時動輒造成人死
傷,竟仍漠視國家管制槍砲彈藥之禁制,非法製造本案槍彈
(數量詳見附表一),足見被告漠視製造非制式手槍、非制
式子彈、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行為對於
旁人存在高度危險性,以及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潛在之危
險與不安,然未使用本案槍彈涉犯其他刑事犯罪等情,另斟
酌被告亦知悉毒品對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無視
國家禁止持有毒品之禁令,而持有本案毒品,且持有數量非
微(數量詳見附表二),對於社會治安亦有潛在之不良影響
,並考量被告有竊盜、偽造文書、幫助詐欺取財、過失傷害
、多次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素行非佳,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惟念及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職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38頁),
以及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7頁),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所科罰金部分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非法持有第一 級毒品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 之本案槍彈,經鑑定認均具殺傷力,有上開鑑定報告可憑 (詳見附表一),已如前述,因屬違禁物,均應依上開規



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被告犯罪事實一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   
  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3至12、14至34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製造本案 槍彈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5至166 頁、第234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 被告犯罪事實一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 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 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 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 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 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 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 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 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收之(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
   ⑴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上開鑑定報告可佐(詳見附表二),不論屬 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二罪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 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 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沾附毒品難以 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 ,依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⑵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 、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純質淨重達 5公克以上,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 檢出第四級毒品3-氧-2-苯基丁酸甲酯成分,純質淨重 亦均達5公克以上,有上開鑑定報告可參(詳見附表二 ),故附表二編號2、3及4所示之物分別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即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 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屬違禁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 ,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 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沾有毒品而無法 與之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依 前開規定於被告犯罪事實二罪刑項下併予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28所示之物,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該等扣案物為違禁物、或與被告本案2次犯行有何關聯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槍砲部分):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改造手槍 (含2個彈匣) 1枝 ⒈113年1月23日15時35分起至16時13分止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安泰醫院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下稱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鑑定結果: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2個彈匣),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2 子彈 12顆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3 ⒉鑑定結果:送鑑子彈1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3 空包彈 4顆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4 ⒉鑑定結果:送鑑空包彈4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4 空包彈 133顆 ⒈113年1月23日16時50分起至19時54分止屏東縣○○鄉○○路000號搜索扣押筆錄(下稱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 ⒉鑑定結果:送鑑空包彈13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力。 (詳見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7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62608號函、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一卷第31頁、偵二卷第15頁) 5 彈殼 2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鑑定結果:送鑑彈殼22顆,認分係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已擊發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及已擊發遭截短之口徑9mm制式空包彈彈殼。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6 彈頭 156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3 ⒉鑑定結果:送鑑彈頭1包,認均係非制式金屬彈頭。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7 槍管半成品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0 ⒉鑑定結果:送鑑槍管半成品1枝,認係金屬槍管(内具阻鐵)。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8 撞針 3根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1 ⒉鑑定結果:送鑑撞針3枝,研判分係金屬撞針及金屬彈簧。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9 撞針擋板 2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2 ⒉鑑定結果:送鑑撞針擋板2個,認分係滑套擋板及金屬片。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10 拋彈勾 1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3 ⒉鑑定結果:送鑑拋彈勾1個,認係金屬抓子鉤及金屬彈簧。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0日刑偵八六字第1136072625號鑑定書,偵二卷第15頁) 11 火藥粉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4 ⒉毛重0.72公克 ⒊所有人:曾郁翔 ⒋鑑定結果:經檢視為灰色片狀顆粒。  ㈠淨重0.17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 罄,餘0.03公克。  ㈡檢出硝化甘油 (Nitroglycerine;NG)、 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NC)、CentraliteI、Dibutyl phthalate、Diphenylamine、2-Nitro- N-pheny1-benzenamin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認屬公告之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51773號鑑定書、內政部114年5月19日内授警字第1140878414號函,本院卷第203至204頁、第217至218頁) 12 電子磅秤 1台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 ⒉所有人:曾郁翔 13 中心沖孔改造手槍 (內含彈殼) 1枝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7 ⒉鑑定結果:送鑑鋼管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以拉放撞針連桿方式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4月16日刑理字第1136017891號鑑定書,偵一卷第24頁) 14 電鑽 1支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 ⒉所有人:曾郁翔 15 切管器(大)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5 ⒉所有人:曾郁翔 16 切管器(小)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6 ⒉所有人:曾郁翔 17 鑽尾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7 ⒉所有人:曾郁翔 18 鐵鎚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8 ⒉所有人:曾郁翔 19 車床 1台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9 ⒉所有人:曾郁翔 20 砂輪機 1台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0 ⒉所有人:曾郁翔 21 電動打磨機(紅)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1 ⒉所有人:曾郁翔 22 電動打磨機(綠)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2 ⒉所有人:曾郁翔 23 挫刀 7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3 ⒉所有人:曾郁翔 24 車床用鑽頭 9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4 ⒉所有人:曾郁翔 25 膛線刀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5 ⒉所有人:曾郁翔 26 固定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6 ⒉所有人:曾郁翔 27 鐵砧 1個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7 ⒉所有人:曾郁翔 28 鉗子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8 ⒉所有人:曾郁翔 29 潤滑油 (WD40) 1罐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19 ⒉所有人:曾郁翔 30 尖嘴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4 ⒉所有人:曾郁翔 31 老虎鉗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5 ⒉所有人:曾郁翔 32 游標卡尺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6 ⒉所有人:曾郁翔 33 切削油 1罐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8 ⒉所有人:曾郁翔 34 砂紙 1張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1-29 ⒉所有人:曾郁翔 附表二(毒品部分):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9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3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6950g  ⑶檢出成分:海洛因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9060號鑑定書,警三卷第57頁、偵四卷第13頁) 2 米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1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0.64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10.19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⑷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7.30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3 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2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43.08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40.73g  ⑶檢出成分: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  ⑷純度約91%,驗前純質淨重約37.25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4 土黃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3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49.79g(包裝重)  ⑵檢驗後淨重:146.31g  ⑶檢出成分:毒品先驅原料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lbutyrate成分  ⑷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117.40公克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6日刑理字第1136067857號鑑定書,警三卷第135至136頁) 5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5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4.0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2.9895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61頁) 6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6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6869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67頁) 7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0.38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0718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71頁) 8 白色結晶 1包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8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4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0.5623g  ⑶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75頁) 9 淡黃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2)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93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1.7197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87頁) 10 橘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3)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1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0.9430g  ⑶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1頁) 11 黃色錠劑 2顆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0(-1)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29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磨成粉末後秤重0.9545g(精秤重)  ⑶檢出成分:威爾鋼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5頁) 12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0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8041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99頁) 13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91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5049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03頁) 14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1.92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4926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07頁) 15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72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3.3143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1頁) 16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98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5642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5頁) 17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10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6936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19頁) 18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2.29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1.8454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23頁) 19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3.35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2.9445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27頁) 20 棕色粉末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7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  ⑴檢驗前毛重:4.34g(含袋初秤重)  ⑵檢驗後淨重:3.9205g  ⑶檢出成分:3-氧-2-苯基丁酸甲酯Methy1-3-oxo-2-pheny1butyrate成分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3日成份鑑定報告,警三卷第131頁) 21 吸食器 1組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0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見警三卷第79頁) 22 吸食器 1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8 ⒉所有人:曾郁翔 ⒊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詳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成份鑑定報告,見警三卷第83頁) 23 果汁粉 1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4 ⒉所有人:曾郁翔 24 Instagram咖啡包裝袋 105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5 ⒉所有人:曾郁翔 25 小惡魔咖啡包裝袋 154包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6 ⒉所有人:曾郁翔 26 手機 1支 ⒈停車場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 ⒉廠牌:IPhone ⒊黑色,含SIM卡1張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⒋所有人:曾郁翔 27 手機 1支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40 ⒉廠牌:IPhone ⒊黑色,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⒋所有人:曾郁翔 28 小米監視器 3組 ⒈學興路搜索扣押筆錄原編號:編號1-39 ⒉所有人:曾郁翔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六字第113601066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11538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8003124號刑案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55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92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842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1/1頁


參考資料